浙江华业: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1: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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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离任、主动辞职、被解
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辞任。
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辞任。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辞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辞职时间;
  (二)辞职原因;
  (三)辞去的职务;
  (四)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应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第七条 董事辞任的,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其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二)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三)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
任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
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尽快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解
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三)项至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
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
入出席人数。
  第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
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
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
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
虑解职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
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在离职后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于正式离职后 5 个工作日内与继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
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证照、数据资料、未完结工作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及其他公
司要求移交的文件。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督,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重大担保、关联交易
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拟
离职董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负责。审计中发现财务舞弊、
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报告。审计
结果作为追责、追偿的依据,相关责任认定及处置情况应记入人员职业诚信档案,
涉及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索赔偿。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增持计划等),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其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
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
职董事履行承诺,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索赔偿。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
定的竞业限制等义务(如有)。
  第十九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
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
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离职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追索机制,若公司后续
被证实存在财务造假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该等行为发生年度,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该等行为多领取的绩效薪酬应在接到公司书面通知后的 30 个工
作日内退还公司。前述退还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二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未履行承诺、违反忠实义务或者保
密义务,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制定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
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涉及违法犯罪
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 10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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