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科通信: 盛科通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1: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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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苏州盛科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
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考核及管理;负
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负责向董事会建议调整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相关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确定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市场发展、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
公司可持续发展等决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的薪酬总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基本方案如下:
  (一)   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
  (二)   未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三)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内部董事”):按其岗
     位对应的薪酬和考核管理规定执行,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四)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以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考核评价情况为基础,参考
     行业及上市公司薪酬水平,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发展战略和本人分管工作的职责、
     目标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以及按照《公司章程》行
     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
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
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第九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
一步的发展需要。
  因公司属于上市时亏损的研发型上市公司,在实现盈利前对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内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
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每半年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一次,并依照国家和公司的
相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
相关薪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解聘等原因离任的,
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内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
全额或部分追回。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
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通过后,追溯适用至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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