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尔胜: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峰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1: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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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李峰)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李峰,作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
事会的独立董事,2025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要求,忠实履行职责,
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专
业优势和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本人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峰,男,1976年出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现任江南大学质量品牌研究院副院长、江苏省重点研究基地“品牌战略与管理创
新”重点基地副主任、无锡市商标协会理事。从2020年5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
事。
  (二)独立性情况
  通过进行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年度自查,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性的规定,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并已将自查情
况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会议召开前,本人认真审阅所有议案和事项,提前做好充足准备,并积极参与讨
论,提出合理化建议。报告期内,公司各项运作合法合规,董事会的各项议案符
合公司发展的需求及广大股东的利益,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非关联议案均表
示同意,无弃权、反对的情形,对关联议案已按要求回避表决。本人未对公司股
东会的各项决议提出异议,未有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情况。
  本人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连续
       现场出   通讯表决   委托出席   缺席董
应出席董                             两次未亲   出席股东
       席董事   出席董事   董事会次   事会次
事会次数                             自出席董    会次数
       会次数    会次数     数     数
                                 事会会议
  (二)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个人专业背景,本人担任战
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内,本人按时出席战略委员会全部会议,对重大资产出售相关议案进
行审核。
  报告期内,本人按时出席提名委员会全部会议,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进行审核。
  报告期内,本人按时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会议,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议。
  报告期内,本人按时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债权转让、2024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重大资产出售预案、接受现金捐赠等多项议
案,就相关议案认真审议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对公司的平稳发展和公司治理架构的完善提出了独立、合理的建议,维护了公司
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
衡、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未有独立聘
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未有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认真关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情况,监督公司财务报表和内控制度的完
整性、内部审计功能的有效性,同时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有效沟通,参与讨论了
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计划,并对有关审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人及时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督注册会计师对公司
财务报表独立审计,确保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相应期间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现场工作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到公司进行现场走访,现场办公天数总计为16天,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人全面深入了解了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和财务状况,积极与公司管理层和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重点对公司的管理现状、内控制度的建设及执
行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监督公司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及信息
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执行及其有效性,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公司管理层
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定期汇报公司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就
相关重要事项积极征求本人的意见。同时,公司为本人提供了完备的工作条件与
人员支持,确保本人能够独立、顺畅地开展各项工作。本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未
受到任何不当干预或阻碍,知情权得到了充分尊重与切实保障。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业绩、公司治理、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与交流,并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此外,本人积极督促公司不断提升信
息披露透明度,确保中小股东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重大事项,切实维
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核,积极与公司有关人员沟通,获取作出决策所需的资料,进而独立、客观、审
慎地行使表决权。
相关制度规定,深化对各项规章制度及公司治理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对公司
及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意识和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合理的
意见和建议。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公平、及时地获得相关信息。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及2025年1月3
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人事先审核了相关材料,针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根据相关规定对其
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作出判
断,认为公司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交易价格公允
合理,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有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年第
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公允地反映了
公司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议及披露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及2025年8月
所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
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人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经验与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鉴于独立董事朱正洪先生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满六年,经公司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聘任徐小娟女士为公
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同时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
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相关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徐小娟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任职要求,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的情形。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执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公司于2025年5月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及2025年7月23日
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
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法尔胜
泓昇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发行数量为不超过125,000,000股(含
本数),发行价格为2.48元/股。通过对公司的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逐项核查和谨慎论证,本人认为上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重大资产出售
  报告期内,公司拟向BEKAERT STEEL CORD PRODUCTS HONG KONG LIMITED出
售直接持有的中国贝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10%股权,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人认为本次交易有助于上市公
司落实逐步剥离传统业务的战略规划,改善资产流动性,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
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实现资源整合,提升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上述重大资产出售
事项相关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接受现金捐赠
  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接受现金捐赠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受赠现金资产不附
加任何条件和义务,充分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大力支持,有利于促进公司可
持续发展,改善公司整体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发,关注公司的运行情况、管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情况,积极参与
公司重大决策,对重要事项进行审查和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与公司其他董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同时加强
自身学习,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更多建议,更
好地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作用,促进公司更加规范、稳健的经营,更好地维护公
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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