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蒂股份: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路)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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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尊敬的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
  本人作为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专业独立董事,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积极关注公司发展,依法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
审议各项议案,充分行使和发挥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和作用,切实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报告期内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及相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本人基本情况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
会届满之日止。同日,经董事会选举,本人任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战略
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
会届满之日止。同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本人任第四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会(现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增加职工董事席位,根据《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人被重新选举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任期均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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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履历如下:
     李路,男,1982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党派人士,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
计学博士,目前任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金融贸易学院教授,还担任了上海阀门厂股份
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002468.SZ)的独立董事。
     本人历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研发部金融创新实验室负责人、研究员,
对冲基金策略研究员等,曾为香港中文大学金融学系访问学者。
二、年度履职基本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会议 6 次,本人全部出席,无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
会议的情形,对全部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无反对票或弃权票。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会 2 次,本人均出席了股东会。在股东会上,本人积
极听取现场股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同时和其他与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
充分有效沟通。
  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参会人员资格、
议案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定程序,各项议案的审议结果合法有效,所有重大事项均严格
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为提升董事会决策效率及专业性,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了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报告期内,本人召集并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4 次,出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
开展 ESG 工作及披露、董监高薪酬方案、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进展等事项。专
门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均按照相关规定提请董事会审议。
  报告期内,董事会共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次,主要就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聘
任审计机构等事项在董事会审议前审议,本人亲自参加并均投出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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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认为,上述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
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与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
  作为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本人把内外部的审计工作作为履
行职责的重中之重。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保持积
极沟通,多次听取管理层的汇报。在 2024 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本人与上述各方就内
部风险控制及应对、审计人员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安排、风险
判断、重点审计事项等进行了事前、事中、事后沟通,认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
的审计结果客观、公正,能够真实、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行使特别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特别职权。
  (五)关注的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履行会计专业独立董事职责,通过参加会议、现场考察等方
式了解行业环境、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
网络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
  同时,面对更加严格和全面的外部监管要求,本人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帮助公司加
强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工作,并在报告期内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
了财务和金融知识的培训。
三、年度履职关注的重点事项
  (一)定期报告及信息披露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上述定期报告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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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除定期报告外,本人还持续关注公司的其他信息披露工作,认真阅读公司公告,
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
确、完整、公平地完成了信息披露工作,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在报告期内履职期间,本人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给予了特别关注,认为:公司
在 2025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日常关联交易,无偶发关联交易,交易系围绕公司
战略目标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定价遵循了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
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关联
方形成依赖。
  经本人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严格执行了证监发〔2022〕26 号《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三) 对审计机构的评价
  在报告期内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聘任外部审计机构情况给予了重点关注,认为
公司年审会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资格、业务经验与能力,能勤勉尽责,独立发表审计意见,有效履行了审计机构的
责任与义务。本人与审计机构在报告期内的审计沟通过程中不存在重大分歧。
  (四)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法人治理以及经营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董
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等情况,特别是在落实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建议。
  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活动进行持续关注,本人认为:公司在内部环境、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内部监督等方面建立了规范、完整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保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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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能够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
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五)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本人还重点关注了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对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或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回购股份情况
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批准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 5,000 万元
(含)——7,000 万元(含)人民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价
格不超过 26.00 元/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
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本人积极关注回购方案的制订、审议和后续实施情况,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实施
的回购股份事项,其方案的制订、批准和实施等程序合法、合规、科学合理,显示了
公司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有效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七)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归属情况、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锁等实施进展,认为相关实施程序和进展均经过了相应批准或者
授权,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有利于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
长期、稳定发展,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股东或公司利益的情形。
  (八)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职责,通过参加公
司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积极了解股东关注的问题,提升公司
透明度,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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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内,本人还经常提示公司信息披露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鼓励公司积极、及时地回应市场关切,通过合法渠道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声音。
四、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会议和休假的机会在公司或者其下属子公司进行现
场办公,深入了解重点业务进展以及遇到的问题,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
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关注经济形势以及市场变化对公司
经营状况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
展情况,定期审阅公司提供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掌握公司经营与发展情况,重点
关注主营业务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等重大经营活动,深入探讨公司经营发展中的机遇
与挑战,及时提示风险。2025 年度,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
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累计现场工作时间已达到 19 个工作日。
五、总体评价及其他相关说明
  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情况,不存在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未提议更换或解聘审计机构,也未对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
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重大异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
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也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人员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
合和支持,在此本人表示衷心感谢!
  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忠实勤勉,独立判断、公正履职,
保护公司整体利益,积极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报告人):李路
                          报告日期:2026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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