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泰格: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杨勤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1: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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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杨勤法)
  各位股东:
  本人作为江苏纽泰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参加公司相关会议,并认真审议
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以及
公司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杨勤法,1966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
专业,博士后学历。1989 年 9 月至 1999 年 7 月,担任浙江时代银鹰律师事务所
主任;2002 年 7 月至今担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房
地产政策法律研究所所长;2003 年 6 月至 2012 年 5 月担任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
兼职律师;2012 年 6 月至 2019 年 12 月担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兼职
律师;2019 年 12 月至今,担任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22 年 12 月
至今,担任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 年 3 月至今,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公司法、公司治理等。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
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不
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
会会议、股东会的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董事
 会召开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出席会议
报告期内股东
 会召开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出席会议
  报告期内,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不存在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
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本人认为公司董
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
程序,合法有效,故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
均投了赞成票。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
会,本人担任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 2 次,认真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2 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履职情况、公司股票激励计划方案修订及归属期归属等事项进行审查,对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职责。
  本人按照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
规定,积极参与相关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方面专业优势,积极发表建议,起到提
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有的作用。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常态化、充分的沟通交流,定期了解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推动公司规范运作。报告期内,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
未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内控制度修订等机会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沟通;本人积极与会计师沟通,对年
度报告的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全面了解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进展情
况。
  (五)与中小股东及社会公众沟通情况
  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的机会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听取中小股东诉求,认真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所处行业的竞争格局和市场环境的变化,通过
参与股东会、董事会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交流,了解公司管理层关
于行业、市场和公司治理的看法,听取管理层关于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
项的汇报,并对公司规范运作提出专业建议。同时,通过电话及邮件等方式与公
司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生产
经营动态,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2025 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为 15 天。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在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积极有效的支持,履职所需资料
公司均积极配合提供,使本人能够根据相关资料作出独立判断。公司亦充分保障
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各项议案材料提前送达;并安排专人
对接、及时答疑,切实为履职提供必要条件与便利。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门委员会会议,在对所有议案进行认真审阅后,客观、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并
对所有议案发表了明确的意见。
  四、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
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相关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本人认
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定期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
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同时,本人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
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5 年 5 月 8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作废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本人认为: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调
整、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作废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的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六)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公司董事长助理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候选人简历和相关资
料,结合被提名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本人认为:本次提
名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职务所必须的能力和职业素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任。公司董事会补选张卫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核了
张卫平先生的相关资料,认为张卫平先生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张卫平先生具有较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
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认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符合公司相关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
行业及实际经营情况,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参与公司经营发展的各项决策,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建设性的建
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查和讨论,审慎表决,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发展建言献策,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杨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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