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群股份: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5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1:29:3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推进公司建立
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公司效益,促进公司做大、
做强、做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确保主营业务持续增长,防止短
期行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确立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兼
顾现在及未来公司发展、内外部公平,激励与约束并重;
 (三)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岗位价值为基础,
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规模以及经营业绩为基
础,结合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岗位价值以及该任职人员的能力、
行业及所在地区薪酬水平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五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调整方案需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除独立董事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按公司统一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单位依法享有代扣个人所
得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会费以及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应从
薪酬中扣除的款项的权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福利、津补贴等按照公司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
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
定。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除董事长外,其他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
薪酬,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董事长根据公司内
控相关制度领取薪酬。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其分管工作、承担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
以及公司整体经营成果挂钩;
  (三)基本薪酬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
薪酬水平等指标确定;
  (四)绩效薪酬分为年度绩效和月度绩效。年度绩效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
考核挂钩,月度绩效与当月经营绩效考核挂钩;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
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
计划等,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
权激励等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案,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临
时性为专门事项(项目)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体系与公司发展不适应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分别
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薪酬考核程序及发放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根据年度津贴标准按季度发放。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月度绩效薪酬根据当月的经
营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年度绩效薪酬在经营年度结束后,公司根据年初制定的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结合相关人员的述职,综合财务、人力资源等职能部门出
具的年度数据,组织并完成绩效考核评定,确定相关人员的绩效薪酬金额。其
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当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
以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对业绩不实、任期内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根据相关人员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薪酬。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纪违法、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与
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或停止支付未支付的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薪酬收入进
行全额或部分追回,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收回已发放薪酬外并追究必要
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予以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利群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