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材科技: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1: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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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材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
公司”)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
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开展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
具体职责权限、工作规则及履职规范,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其具体职责权限、工作规则及履职规
范按照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执行,不纳入总经理日常分管范围。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担任公司总经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人善任、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专业背景,累计 8 年以上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
经历,熟悉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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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
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
务负责人 1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需提交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进行事前审议,聘任结果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非独立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不得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董
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任期一致,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聘任合同执行。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任期届满、辞职或者解聘生效,应向董事会办妥业务、资产、印章
等全部移交手续并签署移交清单。总经理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保密义务在离任后
长期有效,竞业限制义务按照约定执行,最长不超过 2 年。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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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工资、福利、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解聘或辞退方案,
按既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九)签发本公司日常行政、人事、财务和其他业务文件;
  (十)在董事会书面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资产管理、融资、投资调整、工程项目结算、预算调整等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具
体权限、限额、审批流程以董事会正式授权文件为准;
  (十一)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的利益,履
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一条   总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不包括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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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违反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忠实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对董事会授权事项,完善相应
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不能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强化公司内部的计划、核算与内控管理,主持制定内部控制方
法、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连续和定期地组织考核评价,强化成本管控,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
能力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执行《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和任
务,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按照分工分管具体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处理具体的经营与管理事宜,签发有关业
务文件,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三)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发表工作意见、参与事项讨论和议事决策;
     (四)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在特殊情况下(因故不能正常履职时),可以授权 1 名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授
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范围、期限及具体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以下职
权:
     (一)负责组织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签发有关业务文
件,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编制、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和重要财务报表,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三)监督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防范资金风险;
     (四)负责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保障经营所需资金支持;
     (五)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发表工作意见、参与事项讨论和议事决策;
     (六)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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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经理层议事决策机构,对董事会授权及经营管理权限
内事项进行审议决策,具体是指总经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的经营管理活动决策
事宜,召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
策风险。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至少召开 1 次,临
时会议在总经理认为必要或有重大、紧急事由时召开。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参会人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组成。列席人员由总经理根据议题确定。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时,可指定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审批董事会决策权限以下的经营管理事项。在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表决,且不计入参会表决人数基数。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总经理办公会实行票决制,审议事项经参会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审议事项未形
成多数意见的,会议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由总经理进一步调研、协调后另行上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指定人员担任记录员,形成完整会议记录,由参会人
员、主持人、记录员签名。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决议等全套档案,由集团办公室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情况;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年度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生产、销售、资金、费用、
成本、利润、产品质量、市场情况等);
  (三)公司重大技改项目、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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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其他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如实报
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通报董事会秘书,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配合董事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
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
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执行董事会决议过程中,因客观条件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继续实施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受损;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发现重大风险;实际执行进度与相
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
  (四)发生重大诉讼、仲裁;
  (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强制执行;
  (七)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八)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九)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需要修正;
  (十)发生重大担保、财务资助、资金占用事项;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若本细则与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冲突,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备案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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