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内控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
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
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具体包括:新股配售和申购、基金产品、券商
或银行理财类产品、债券投资(含国债、企业债、次级债等)、股票
及其衍生产品二级市场投资。
第三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
全、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
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
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在
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备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
第七条 报告期末,公司管理层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
说明。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应该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报告期证券投资概述,包括证券投资金额、投资证券数
量、损益情况等;
(二)报告期证券投资金额最多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证券代
码、投资金额、占投资的总比例、收益情况;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最大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
数量、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四)报告期内执行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情况,如存在违反证券
投资内控制度的情况,应说明公司已(拟)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情况。
第八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授
权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额度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
民币的,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额度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
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授权额度时未触及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交易过程
中,预计证券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预计证券投资交易产生的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除了上述规定及本制度其他章节规定的需经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证券投资事项外,其他证券投资事项由董
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由证
券部等相关部门提出投资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公司总经
理审签。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协助资本运作部开展投资工作,负责对外
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
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证券
投资资金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后,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应及
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作为记账凭
证。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
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证券投资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部、财务部等知情人
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
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五章 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审计部进行日常监
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定
期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
查。独立董事在审计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
主,必要时由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
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六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股东会通知(如有);
(三)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情况;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
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投资规模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七)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事项时,董事
应当充分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
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
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
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
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或“超过”不
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公司内部文件
规定不一致情形,参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批准后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