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申动力: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1: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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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
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
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
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任何信息,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
误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
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定期公告包括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公告包括股东会相关公告、董事
会相关公告及其他非定期报告;
 (二)股东会。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
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
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投资者说明会。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
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公
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
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
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四)公司网站。公司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
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五)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
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
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
息;
  (六)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箱。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
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
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
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七)路演、分析师会议。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
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八)广告、媒体采访、媒体报道。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
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
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
应;
  (九)邮寄资料。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
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为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媒体和网站公布,不得私下或
提前向特定对象、媒介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
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
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
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
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
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
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
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互动易平台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
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
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第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
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
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
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公司在互动易
平台发布的信息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
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
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
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
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
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
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
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
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
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
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回复投资者问题,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在
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公司在互动易平台
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董事会办公室是互动易平台的日常管理及信息发布归口部门,
负责平台登录、问题收集、回复草拟、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布
或回复投资者提问、资料归档。
 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
信息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
向董事长报告进行审批。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
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以最终决定是否发布。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及时将相关
资料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
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
各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
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
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
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并及时在指定网站进行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冲突时,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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