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申动力: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1: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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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监督,明确内部审计的宗旨、权限及职责,发挥内部
审计在防范与控制经营风险、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促进公司实现经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宗申动力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统称“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以下统称“被审计对象”)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
会领导,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被审计对象的财务收支、经营
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和建议活动,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
监督检查负责。公司董事会在其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董事
会及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及审计
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部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运作,对内
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效果等进行检查监督,提供改善建议并追踪
整改确保到位。
 第六条 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相
应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人员应当为专职,不得负
责被审计对象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和执行。审
计部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充分利用内外部资源,以达成目标
为导向,实现项目的预计目标。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
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沟通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
和提高。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
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
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被审计对象应配合审计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拖延、阻碍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二)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项审
计工作;
 (三)对被审计对象的以下内容进行检查和评估: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经营活动的效率与
效果,以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对法律、法规、政策及内部规章制
度的遵守情况;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和长效机制建设。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
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
舞弊行为。若审计过程中识别到舞弊迹象,交由监察部进行反舞弊
调查;
 (五)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每年出具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配合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单位的沟通,提供必要的支
持与协作。
 第十一条 为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部拥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管理决策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会议;
 (二)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及资料;
 (三)检查被审计对象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查阅有关的
合同、决议、记录等涉及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
 (四)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询
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者,可提出追究
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管理、提高
效益的建议。
 第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或人员应配合审计部工作,不得拒绝、拖
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
             第四章 审计工作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管理需要,拟定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前,应当充分做好准备
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缩短现场审计时间。准备阶段的工作包括
组成审计项目组、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
并收集审计资料等。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是调查、核实审计事项,搜
集审计证据,发现审计问题及风险。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
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
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检查结果对审计事项作出客观评价,
形成审计问题、意见及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审批后,
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在五个工
作日内应提出对审计报告的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对审计报
告无异议。审计报告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后定稿,经审批后下发。
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管理。
 第十七条 审计部对审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与时限,并跟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制度缺陷、运行
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
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根据审计事项的重
要程度,后续审计可独立进行,也可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对审计发现的重大事件、重大资产损失和重大风险等
情况,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加强内部监督协同,发挥监
督合力。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每年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
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的,应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
措施。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
当至少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
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
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深圳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
审计报告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
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对审计部及内部审计人员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对其工作绩效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
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
作为公司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
和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相
应的查处;对涉及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存在违法违纪的相关
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拒绝、拖延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审计资料的;
 (二)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员的。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问题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风险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审计工作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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