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申动力: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1: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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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按公司流程办
理相关离职手续,公司将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
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
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
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
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
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
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
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
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
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离任人员承诺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每季度核查履行
进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
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
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
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
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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