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1: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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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经 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和《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
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
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
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前款“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
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或是未按照本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办理持股变动的,公司将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对于涉嫌违法违规情况的,将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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