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都股份: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1: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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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可持续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2026)》《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适当参考同行业及外部
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考核,监督本制度的执
行,并负责评估及建议启动薪酬追索扣回程序。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审查公司激励计划方案并提出建议;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评估及建议启动薪酬追索扣回程序。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股东会审议决定并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
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并
向股东会说明,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根据职责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
薪酬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
报股东会审议决定并披露。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其履
行职务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未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三)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
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年度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
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第九条   薪酬构成的具体确定方式: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市场薪酬水平、行业特点及个人能力等因素
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重
要依据确定和支付。绩效薪酬的发放应以年度绩效考核为基础,年度绩效考核应当
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
价后支付;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等,具体依据公司相关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差旅费、培训等按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对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行
年度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务指标: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等;
  (二)经营管理指标:市场拓展、产品研发创新、成本控制、安全生产等;
  (三)合规管理指标:内部控制有效性、信息披露合规性、风险管理等;
  (四)可持续发展指标: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履行等。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作为绩效
薪酬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年度绩效考核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考核结果由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薪酬支付、调整与追索扣回
     第十五条   薪酬支付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
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承担部分后发放。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离职或职务变动时,按其实际任
职时间和绩效考核结果结算并发放薪酬。
     第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变化、通胀情况、公司经营业绩、组织
结构调整等因素,适时对薪酬水平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
按程序审议后执行。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
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职务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
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处罚的;
  (五)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九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发生下列情形时,公司有权追回已发
放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原因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导致
当年绩效薪酬或激励收入超额发放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职不当、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从事违法违规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公开谴责或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的;
  (四)董事会或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薪酬追索扣回程序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启动并报董事会审议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公司发现其在职期间存在本条规定情形的,公司
仍有权追索其已离职前获取的相关薪酬,且本追索条款不因劳动关系终止而失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薪酬
水平、薪酬与公司业绩的关联性、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及其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时需经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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