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 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3 年修订)(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有关规定,制订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
制度”)
。
第二条 公司融资管理部为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负
责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事务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
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
的债务融资工具产生重大影响,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和投资者权益,而投资者尚未
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
句。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适用于公司如通过交易商协
会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票据、中小企业集
合票据等公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情况;如公司通过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非公
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等非公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向银行
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标准以当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协议的
相关约定为准。本制度是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制度是否明
确规定,凡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
于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存续期间,公司需要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
露信息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
(二)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三)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
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
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
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
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
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
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按照境
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
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十三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
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
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
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
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
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披
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
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第十五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
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
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
构;
(四)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具备同等职责的人员发
生变动;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六)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 20%;
(七)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
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二)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
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
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十九)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
形;
(二十)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二)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的重大合同;
(二十三)公司发行文件中约定或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四)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
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
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七条 在前款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
情形出现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
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本制度的,应当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
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三条
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 2 个工作日
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
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
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
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
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
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
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
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
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
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
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
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企
业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 1
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处
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
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
信用增进义务的,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
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
道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
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
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
产状况报告。
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融资管理部负责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具体
事务和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负有按照交
易商协会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信息的义务,应当为公司融资管理部履行职责提供
工作便利,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对外发布、披露公
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五)担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
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
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六)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
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一)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二)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四)不得代表公司对外发布和披露非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
息;
(五)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
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
情况和盈亏情况等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长;
(三)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询
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节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制公司)负
责人和参股公司委派人员为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制公司)和参股公司指派
专人负责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制公司)和参股公司发
生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融资管理部向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
制公司)以及参股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控制公司)和参股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三节 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十条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同披露的信息:包括相关的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同时,将电子文档抄送公
司融资管理部,由公司融资管理部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一条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单独披露的信息:由公司融资管理部负责起
草与编制,经公司证券事务部会签后,由公司融资管理部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以交易商协会所认可的网站为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
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且披露时间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披露的时间一
致。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披露的信息资料,由公司融资管理部负
责存档与管理,相关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
文件的,需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
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责任的追究及处罚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应根据交易商协会和本制度的规定,切实履
行信息收集、传递、编制、审核、审议和披露等相应信息披露工作职责,确保公
司各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合规,防止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信息未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
为基础,未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二)存在重大误导性陈述,信息不客观,夸大其辞;
(三)存在重大遗漏、错误,内容不完整,文件不齐备,格式不符合规定要
求。
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信息的信息披露责任人或其他获悉
信息的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
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根据损失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制公司)和参
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
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或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公开谴责、批
评或处罚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
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公司根据信息的范围、
密级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知情人员应和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
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于公司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接触了解该部分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其中,董事长作为公司保
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
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
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
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机
构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
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监察审计部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八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六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七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由公司相关部门陪同、接待,做好相关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有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