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1: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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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经 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程序,明确总
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的职权和义务,规范其行为,
充分发挥经理层的经营决策作用,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济师一名、总会计师一名、
总工程师一名。
               第二章   资格、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
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职务。
  第四条    总经理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由职
业经理担任,也可由公司董事兼任。
  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由
职业经理担任,也可由公司董事兼任。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每届任期三年,
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应严格遵守《公
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务,切实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
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
  第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解聘事由如下:
  (一)董事会决议解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主动辞职。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说明相关辞职原因,
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有不称职或者
其他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时,由董事长提名,提
交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可依法罢免其职务。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
  (二)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
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拟订公司员工工资、福利和奖惩方案及用工计划;
  (七)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总经
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八)根据公司人事管理部门对拟聘任或解聘人员的考察,在征求公司管理
层意见后,聘任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十一)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
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二)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营情况、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情况;
  (十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四)非董事总经理,应列席董事会;
  (十五)《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主要职权:
  (一)受聘于董事会,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接受总经理的领导,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
  (二)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全面
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受总经理委托,分管公司某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工作,就分管
的工作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副总经理在总经理出差或特殊情况下主持公司的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正确处理所有
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
济指标,推行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
完成;
  (三)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注重分析研究
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与科技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四)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安全工作,认真做好企业环境保护工作;
  (六)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
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
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职工代表的意见,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七)《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
育,注重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
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
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创造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应承担下列
义务:
  (一)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本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
有冲突的行为;
  (四)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五)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六)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借贷他人;
  (七)不得公款私存;
  (八)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总经理可根据经营、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拟定工作机构方
案,在拟定工作机构时,坚持职责分明、相互制约,防止重复设置的原则,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
   按照公司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公司设置办公室、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经
营管理、融资管理、证券事务、内控管理、生产技术、安全监察、煤炭采购销售
中心、电力采购销售中心等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的行政和经营管理工作。
   各职能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同时要协助公司董事会做好公司的决策、管理及
监督等工作。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经理层秉承董事会的意志召开研究决定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行政会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公司经营与管理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
会计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参加,并可邀请董事长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会
议,公司有关部室及所属公司的负责人视会议内容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副总经理召集主
持。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事先应向总
经理请假。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内容由总经理根据公司年度目标和生产经
营进度情况和行政管理业务的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并
催办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秉承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不得超越授权范
围。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由公司办公室派专人负责,并妥善保管。
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次、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参会人员姓名;
   (三)会议的主要议题及决定事项。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
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送范围。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存档,相关会议资料保存期限
为 15 年。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凡涉及需保密的会
议材料,提供材料的部门要注明密级,会议结束后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收回。
               第五章   激励与约束机制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实行年薪
制,其薪酬的制定、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的薪酬应
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按照公司考核体系,根据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
行发放。
  第三十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应由公司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财产重大损失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及与《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抵触
者,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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