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0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厚
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职责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
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应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并督促、检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
执行;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
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回避表决除外);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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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
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 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八) 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九)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董事会授
予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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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
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
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
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董事会、
董事长、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
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
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
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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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五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休会期间,审计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
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
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总裁或
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审计委
员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或其授权的
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在审计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
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向董事会报告自
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专题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