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创智能: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胡旭东、屠迪、王淼)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1: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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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
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主要工作报告
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胡旭东,男,1959年10月出生,2016年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历
任浙江理工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浙江理工大学新昌技术创新研究院院
长,浙江省现代纺织装备重点实验室主任,浙江省现代纺织装备科技创新团队带
头人,浙江省纺织机械标准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数控一代机械产品创新应
用示范工程”总体专家组专家、浙江省高端制造装备组咨询专家、浙江省智能制
造专家咨询委员会新昌专家组组长。2020年11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及公司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以
外的任何职务,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控制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主要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联关系,不存在《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影响独立性的情
形,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东
 事会次数                                        次未亲自参         会的次数
                                                 加会议
  作为独立董事,我出席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各项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
议案的讨论,最大限度发挥本人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优势,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
议,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2025年任职期间,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3次战略委员会会议、9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0次
提名委员会、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参会情况如下:
独董姓名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
        应出席   实际出      应出席      实际出   应出席   实际出       应出席    实际出
胡旭东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
案及2025年10月15日召开的 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2025年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积极沟通,参加了2025年年度报告审计沟通会,充分沟通了年报审计程序实施、
初步审计意见及财务报告信息等情况;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发
挥作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及对经营管理的现场调查情况
会和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列席股东大会时,重点关注
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除正式会议外,本人通过电话、邮件、现场调研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经常性沟通,及时了
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项目的进展及面临的风险与挑战。在召开
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充分保证了
本人的知情权,为本人更好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针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金额的议案》,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客观性、定价公允性、审批程序的合规性、是否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了监督。
了市场化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和一贯性原则,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的关联方交易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认为公司的财务数据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以及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报告期内,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报告期内相关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本
人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已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
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鉴于原聘任
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相关要
求,为进一步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整体
审计需要,公司变更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
构。本人对中汇的资质进行了严格审核,其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
公允性,同意聘任中汇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2025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科学、合理,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激励股份授予工作。公司实施
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
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
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的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第四个解锁期及
月16日、2026年1月7日、2025年8月1日解锁上市。上述股权的解锁安排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应股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
职。认真且谨慎地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力,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做出了应有的努力。
  今后本人将继续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
规定,积极地推动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旭东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
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主要工作报告
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屠迪,女,1971年11月生,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历任浙江兴合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审,杭州英泰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副主任会计,现任杭
州英杰会计师事务所所长、主任会计师。2023年11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及公司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以
外的任何职务,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控制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主要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联关系,不存在《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影响独立性的情
形,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会
                  参加董事会情况
                                              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事会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会的次数
  作为独立董事,我出席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各项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
议案的讨论,最大限度发挥本人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优势,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
议,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2025年任职期间,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3次战略委员会会议、9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0次
提名委员会、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
委员会委员,参会情况如下:
独董姓名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
       应出席   实际出   应出席   实际出   应出席   实际出   应出席   实际出
 屠迪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积极沟通,参加了2025年年度报告审计沟通会,充分沟通了年报审计程序实施、
初步审计意见及财务报告信息等情况;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发
挥作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及对经营管理的现场调查情况
过电话、邮件、现场调研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经常性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重大项目的进展及面临的风险与挑战。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
认真组织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充分保证了本人的知情权,为本人更好
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针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金额的议案》,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客观性、定价公允性、审批程序的合规性、是否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了监督。
了市场化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和一贯性原则,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的关联方交易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认为公司的财务数据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以及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报告期内,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报告期内相关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本
人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已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
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鉴于原聘任
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相关要
求,为进一步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整体
审计需要,公司变更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
构。本人对中汇的资质进行了严格审核,其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
公允性,同意聘任中汇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2025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科学、合理,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激励股份授予工作。公司实施
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
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
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的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第四个解锁期及
月16日、2026年1月7日、2025年8月1日解锁上市。上述股权的解锁安排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应股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
职。认真且谨慎地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力,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做出了应有的努力。
  今后本人将继续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
规定,积极地推动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屠迪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
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主要工作报告
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王淼,女,1962年11月,历任无锡轻工大学(现江南大学)任讲师、副
教授、教授,主要从事生物化学、食品酶学以及食品生物技术领域的教学与科研
工作,为首批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生物化学》课程负责人,江南大学至善优秀
教师。主编“十一五”国家规划教材《食品生物化学》和“十三五”江苏省重点
建设教材《生物化学》。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2项,发表论文60余篇,专利授权
近二十件。2023年11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及公司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以
外的任何职务,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控制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主要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联关系,不存在《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影响独立性的情
形,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会
                  参加董事会情况
                                              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
事会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会的次数
  作为独立董事,我出席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各项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
议案的讨论,最大限度发挥本人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优势,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
议,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2025年任职期间,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3次战略委员会会议、9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0次
提名委员会、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
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参会情况如下:
独董姓名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
       应出席    实际出     应出席      实际出   应出席     实际出      应出席    实际出
 王淼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积极沟通,参加了2025年年度报告审计沟通会,充分沟通了年报审计程序实施、
初步审计意见及财务报告信息等情况;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发
挥作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及对经营管理的现场调查情况
会和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列席股东大会时,重点关注
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除正式会议外,本人通过电话、邮件、现场调研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经常性沟通,及时了
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项目的进展及面临的风险与挑战。在召开
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充分保证了
本人的知情权,为本人更好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针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金额的议案》,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客观性、定价公允性、审批程序的合规性、是否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等方面进行了监督。
了市场化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和一贯性原则,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的关联方交易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认为公司的财务数据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以及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报告期内,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报告期内相关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本
人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已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
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鉴于原聘任
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相关要
求,为进一步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整体
审计需要,公司变更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
构。本人对中汇的资质进行了严格审核,其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
公允性,同意聘任中汇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2025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科学、合理,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激励股份授予工作。公司实施
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
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
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的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第四个解锁期及
月16日、2026年1月7日、2025年8月1日解锁上市。上述股权的解锁安排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应股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
职。认真且谨慎地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力,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做出了应有的努力。
  今后本人将继续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
规定,积极地推动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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