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健全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薪酬管理体系,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事宜,保障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1)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
第3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
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2)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
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3)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目标相符;
(4)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激励
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机构
第4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1-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5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
以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向股
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6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
当回避。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
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
薪酬情况。
第7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8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纳入预
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以公司的经济效益
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
-2-
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
薪酬分配,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外部同行业薪酬水平、社会通胀
水平及个人岗位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9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岗位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岗位薪酬与绩效
薪酬总额的 50%。岗位薪酬应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及履职
情况确定;绩效薪酬须以绩效导向为核心,根据公司经济效益、部
门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及个人工作业绩表现综合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与支付应
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
年度报告披露后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
务数据开展。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其薪酬根据市场情况及双方意愿协商确
定,但须依法履行披露义务;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 10 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激励,激励的主要原则基于相应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年度
经营目标及个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相关事项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 11 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
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
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 12 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相关管理制度
执行。
-3-
第 13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 14 条 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 15 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
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
益输送。
第 16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 17 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
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 18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
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
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 19 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 2026 年 1 月
第 20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行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 21 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