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月镜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
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六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
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结合公
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
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
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按季度支付,津贴数额由
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
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公司不向非独立董事另行发放津贴,公司非独立董事根
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
非独立董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
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体现岗位价值和基本劳动报酬;
(二)绩效薪酬:包括绩效奖金、年终奖金等。绩效奖金以公司年度经营业
绩为基础,与公司经营绩效相挂钩,根据各年度经营考核指标及专项考核指标的
实际完成状况确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年度绩
效考核结果综合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根
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等。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调整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
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建考核小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应当根据公司总体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按照经营业绩
进行考核。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相应的调
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的对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
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
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起按季度发放。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
个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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