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李药业: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1: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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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和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
时、公平的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
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公司向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
露。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
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
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
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
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
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变更指定报纸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
当在指定媒体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人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
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
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
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照本办法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负责人应将经相应部门负
责人审核后的项目资料、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等材
料及时提交董事会秘书,并分别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
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1)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
关内容等;
  (2)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3)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
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 内部审核程序;
  (5)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
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
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
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
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或正文);
  (二) 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 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
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
报告全文。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
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
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
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
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
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
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
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
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五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
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
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四条或三十五条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则》要
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或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
的重大事件,适用《上市规则》或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本办法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
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
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
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
法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办法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
时,将关于本办法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
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
  (二) 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会议召
开前 10 日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审计委员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六) 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有关重大事件的内部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
工作;
  (二)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 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
事或股东审阅;
  (五)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
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
书面决议;
  (六) 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事长后予
以签发。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
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
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
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
时进行。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
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
司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
发生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的具体办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
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
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部或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
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就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人还应当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
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
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
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
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
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
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
进行说明。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
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有关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
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
形式予以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一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
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
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或本办法披露
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于”、
“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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