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得医药: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志常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1: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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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 2025 年度的工作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
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海毕得医
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等制度规
定,在 2025 年度工作中,尽职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
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发挥了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
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刘志常,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 年出生。2003 年毕
业于湖南科技大学,获得学士学位。2006 年在湖南大学有机化学专业学习(导
师:向建南教授),获得理学硕士学位。2006 年至 2010 年在中国科学院上海有
机化学研究所攻读博士学位,师从陆天尧教授,获得博士学位。2010 年至 2018
年在西北大学 Sir Fraser Stoddart 教授(2016 年诺贝尔化学奖得主)组从事博士
后研究。2018 年 9 月起全职加入西湖大学理学院担任特聘研究员、超分子有机
功能组装体实验室(Laboratory for Supra molecular Organic Functional Assemblies,
SOFALAB)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分子张力工程和超分子有机功能组装体的设
计、构建与应用研究。2023 年 10 月至今,担任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的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
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本人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所要求的
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本人在履职过程中能够确保客观、独立
的专业判断,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均亲自出席公司的各项会议并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各
项会议材料,充分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积极地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
案均投了赞同票,无反对和弃权票。本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二)参与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出席股东(大)
               出席董事会情况
                                          会情况
本年应出   亲自    以通讯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大)
席董事会   出席    方式出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会次数
 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本人任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委
员。本年度公司共召开 3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3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7 次
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亲自出席了所有会议,并利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积极
参与审议各项决议,对各项议案均投了赞同票,无反对和弃权票。本人积极参与
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认真履行职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科学决策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出席了所有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对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事项、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及补充确认 2025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预先审核,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没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核查;没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本人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依法采取无偿方式就公司
于 2025 年 1 月 6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五)现场工作及上市公司配合情况
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
时间深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状况、财务情况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决
议的执行情况及公司各类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利用现场办公机会,先后赴
公司人力资源部、审计部、合规部、QC 部、国外销售部等部门进行考察和沟通,
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勤勉尽责且保持客观独立,在保证公司规范经
营等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能够及时提供本人所需的各项资料和信息,如实回
复本人的询问,为本人有效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保障。
  (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况进行积极沟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
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
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本
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并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时与会计师沟
通初审意见,关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
  (七)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方式,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建议。同时,积极关注中小股东在上证 e 互动等公开平台对公司的提问,要
求公司落实相关提问并积极解决中小股东关切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履职尽责要求
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予以重点审核,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
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的意见,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
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于补充确认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要求,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
项认真审核,真实发表意见,并定期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检查,保证各项关联交
易的公平、公正、公开,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
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披露定期报告,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2025 年 8 月 22 日、2025 年 10 月
价报告的相关议案,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
书面确认意见,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2025 年 7 月 3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
人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执业证书和从事证券相关审
计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职业准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能够
满足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王坤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
本人对其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
案》,同意提名张锐豪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聘任其担任
公司副总经理职务。2025 年 2 月 5 日,张锐豪先生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成为公司董事会成员。2025 年 3 月 12 日,董事会收到公司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李涛先生的辞职申请,李涛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职务,并同时辞去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辞任后不再担
任公司任何职务。2025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王坤先生担任公司
财务总监职务。2025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王轩女士担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职务。2025 年 8 月 15 日,董事会收到赵芸女士、张锐豪先生提交的
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内部工作调整,赵芸女士辞去公司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张锐豪先生辞去公司董事及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
辞任后,赵芸女士、张锐豪先生仍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2025 年 11 月 24 日,
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秦存亭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2025 年 12 月 10 日,秦存亭先生经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通过成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
  本人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相关人员未受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同时,上述董事候选人及
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能够胜任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职责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免董事及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关注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方案,认为
薪酬方案根据公司发展状况及经营目标,遵照公司相关绩效考核方案,结合公司
合理,审议及决策程序充分、恰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人审核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相关事项,认为上述
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的情况。
  (十)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基于充分考虑公司现阶段盈利水平、经营发展需要及资金需求等因素,兼顾
公司未来发展和股东长远利益,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权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同时符合《公司章程》中现金分红政策等相关规定,
本人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
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得到有效执行,募集资
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相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工作的总体评价和建议
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出席相关会议,以独立、公正的精神
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法人治理等方面的问题积极献计献策,在此基础上凭借自
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定与公司制度,持续深化与公司董事及管理层的沟通;积极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
培训以提升履职能力;更加审慎、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坚定不移地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与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贡献专业
力量。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刘志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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