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力达: 宏力达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文东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1: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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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文东华,作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主动了解
公司生产经营及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在董事会日常工作及
重要决策中尽职尽责,发挥专业特长,为公司经营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助力董
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独立董事的应有作用,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文东华,男,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上海财经大学会
计学博士研究生,副教授。1996 年 7 月至 1997 年 8 月,任四川长城特殊钢公司
财务人员;2000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任上海复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人员;
独立董事。
  此外,本人在报告期内还兼任了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道数据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翌圣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其中,
华道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和翌圣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并未上市,本人在
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家数未超过 3 家。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本人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
员以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
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
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
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2025 年出席公司会议的情况
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讨论
各议案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席参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阅各项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
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
报告期内,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
形。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担任召集人,在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中担任委员。本人均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
细则的有关要求,召集或出席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次、审计委员会
会议 6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 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4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
会议并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资源,积极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为公司发
展献计献策,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二)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公司 2025 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和 2025 年第三季度业
绩说明会,认真解答投资者提问,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本人通过出
席股东会直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现场考察情况及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利用参加会议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及时获悉公司
经营发展动态和各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广大股东所赋予
的权力。
股东会、董事会及业绩说明会、参观公司生产车间、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生产
经营情况、行业情况、公司产品及研发情况、海外业务拓展情况等,并重点关注
了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现金管理情况、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情况、关联
交易情况。同时,本人在报告期内进一步加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外聘审计机
构的联系,在年度审计机构进场前和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与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保持密切沟通。此外,本人还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及董
事会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控运行情况
进行了解,听取公司相关汇报,并对公司有关工作思路与预案提出专业的建议和
想法,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积极配合本人工
作,充分尊重本人工作的独立性,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为本人的履职尽责提
供了有力的保障、支持和各方面的便利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披
露了《宏力达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5);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披露了《宏力达关于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44)。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
要求,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公司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交易
不真实、定价不公允及影响公司独立性及日常经营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上均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投赞成票。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对公司及相关方曾做出的承诺做了认真梳理,报告期内公司
及相关方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形,公司及相关方亦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
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时编制并披露了《宏力达 2024 年年度报告》《宏力达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宏力达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告》                《宏力达 2025 年半年度报告》
                                  《宏力达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其中《宏力达 2024 年年
度报告》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依据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控
制有效性的评价工作,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披露的财务会
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
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并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披露了《宏力达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
公告》
  (公告编号:2025-014)。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相关会议上对该事项
投赞成票,认为公司拟聘任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圆满地完成了公司 2024 年度的审计工作,
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该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尽职尽
责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具备承担公司审计工作的资质及能力。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并聘任了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
总经理提名,提名委员会对财务总监候选人张占先生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同意
聘任张占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并同意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日,公司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
意聘任张占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并分别于 2025 年 6 月
号:2025-021)、《宏力达关于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26)。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本人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接受股东质询;在董事会
上对相关事项投赞成票,认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及
聘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被
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认真查阅了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明细及总额,认为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
符合公司既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
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开展股价激励计划的进展如下:
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等议案,拟以 14.7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以 2025 年 4 月 15 日为首次授予日,并以 14.7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9 名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 122.2216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5 年 7 月 28 日为预留授予日,
并以 14.7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7.9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将
  上述事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在相关会议上对相关事项投赞成票,认为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
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
结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业视角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独立、客观的意见,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
东权益。通过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推动公司决策科学化与治理结构优化,为公司
规范运作和长远发展筑牢根基。
《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诚信、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加
深与其他董事及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充
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与行业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建设性意见,助力公司提升治
理水平与市场竞争力,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独立董事:文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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