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
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
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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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
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
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消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
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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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控制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二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当征求证券监管部门
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
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
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
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五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
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
的信息。
第十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
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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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全面履行。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
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
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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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圳证
券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
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原
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
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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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
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
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
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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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出现上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
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
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公司未及时披露、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
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
正、补充、澄清公告。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
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
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应当于规定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情形的,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有
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
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
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本规则第 10.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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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最近 1 年经审计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
追溯重述后最近 1 年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
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
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八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鼓励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
告、关联交易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及其他重大
事件公告。
第四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和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实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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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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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
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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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
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一)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的绝对保
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
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二)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
书或协议是否有附加文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三)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
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四)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
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董事
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和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该会议记录。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需要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和有关收购、出售资产、关联
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必须公告。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事项,也
应当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根据公司章程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
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
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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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统计结果。对股东
提案做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四十七条 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
理财、与关联方交易等状况时,当交易金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重大交易披露标准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
财、与关联方交易的公告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担保事项,应按照规定予
以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年度内本公司的治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二)董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三)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
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四)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
(五)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五十一条 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正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其特别职权时,如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
情况予以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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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上市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九)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触及法律法规及本规则规定的
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
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
批准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四)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秘书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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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
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
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
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
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纪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九条 证券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
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六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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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
等,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一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
件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二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
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
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
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应披露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透露、泄露公司信息,也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在应披露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该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之前,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未公开信息公开披露前,载有未公开信息的文件、
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
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
不被调阅、拷贝。
第六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
未公开信息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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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的事项的基本情
况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
况。
第七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
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信息的发布流程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十三条 证券部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档案及公告,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以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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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全
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十五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
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七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
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
录沟通内容,应当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络远程、
网上直播等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
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
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
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八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档
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
意见等。
第十一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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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传递和管理,应在知悉拟发生或已发生第四十一条所述重
大事项的第一时间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通报告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
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
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在相关文件签
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须报告的重大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秘书
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流转须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一)重大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需要在所属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应经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
可在所属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流转,并在证券部登记备案。
(二)重大信息需要在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流转的,由内幕信息
原持有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并在证券部登记备案。
(三)对外提供重大信息须经分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批准,必要时须经
总经理批准,并在证券部登记备案。
(四)必要时公司可要求相关重大消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承诺。
第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收集相
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
给与配合。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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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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