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奇股份: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1: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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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完善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公司董事选举程序制度,保证股东权力得到充分行使,特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
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或者股东
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
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
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
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
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
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
票权数。
  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则按以下情形区别
处理:
  (1)该股东的投票权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
数计算;
  (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
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
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
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股东明确说明以上应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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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五条    公司在制作选举董事的表决票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使表决票
的设计有利于股东正确地进行投票,同时应在表决票的显著位置提示投票人应注
意的事项。
  第六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根据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是否能被选举为董事,但每
位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投票权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
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
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
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三)如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少于出席股东会所持投票权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且由于本条规定导致董事人数少于应当选人数时,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
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以后的股东会上对缺额董事进行重新选举。
  (四)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
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
的董事名单。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 “少于”不包括本数。
                                  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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