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蔡明超)自 2025 年 6 月 27 日起担任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审慎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
予的权利,严格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董事会重要决策事项发表客观、公正
的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职能,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期间的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蔡明超,男,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上海交通大学企
业管理博士。1998 年 3 月至今,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副
教授、博士生导师;2025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本人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本人及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
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情形,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2025 年出席公司会议的情况
因本人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就任公司独立董事,故除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出
席了 1 次公司股东会,未有机会出席公司报告期内召开的其他股东会,在本人就
任后,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就任后召开的董事会和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讨论各议案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期间,应当参加的董事会次数为 9 次,全部亲自出席参
会,并对审议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本人认真阅读各次董事
会会议资料,为董事会审议决策做好充分准备,按时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利用
专业优势和实务经验,提出合理建议和建设性意见,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保证了对公司运作合理性、公平性的有效监督,为董事会作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
极作用。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接受股东质询。
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期间,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次,本人均亲自出
席会议并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资源,积极发挥独董专门会议的作用,为公
司发展献计献策,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本人未在公司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中担任委员。
(二)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期间,本人高度重视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积极维护
其合法权益。除通过日常履职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独立审查外,依托参加股东会
等机会,积极倾听投资者关于公司经营、战略发展及股东回报等方面的意见与诉
求,并就此与管理层沟通,确保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得到充分保障。
(三)现场考察情况及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期间,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利用
参加会议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2025 年度履职期间共计现场工
作时间 8 天,主要现场工作内容包括参加公司股东会,沟通了解公司产品及技术
优势、产品研发方向及进展、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外提供担保情况、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公司未来长期发展规划。做到了及时获悉公司经营
发展动态和各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外,本人还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办公室保持密
切联系,认真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控运行情况进行了解,听取公
司相关汇报,并对公司有关工作思路与预案提出专业的建议和想法,积极发挥独
立董事的作用。
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期间,公司管理层非常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
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确保经营信息与决策依据的充分共
享,并就相关重要事项积极征求本人的意见、听取本人的建议并及时传递最新的
行业信息及监管政策等,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和支持,共同推动公司治
理效能的持续提升。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期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第
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披露了《宏力达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
议通过了《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披露了《宏
力达关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44)。本人严格按照《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等制度的要求,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是否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公司发生的
上述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不存在交易不真实、定价不公允及影响公司独立性及日常经营的情形,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在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和董事会上均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投赞成票。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期间,公司对公司及相关方曾做出的承诺做了认真梳理,
公司及相关方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形,公司及相关方亦不存在变更或豁免
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期间,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期间,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宏力达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宏力达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期间,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
规定,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
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期间,公司未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期间,未参与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提名,提名委员会对财务总监候选人张占先生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同意
聘任张占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并同意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日,公司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
意聘任张占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期间,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期间,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
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议案》,并分别于 2025 年 6 月 7 日、2025 年 6 月 28 日披露了《宏力达
(公告编号:2025-021)、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宏力达关于完成董事会换
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26)。作为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接受股东质询;
在董事会上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投赞成票,认为被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能力,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的提名及聘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
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期间,作为独立董事,认真查阅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明细及总额,认为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
合公司既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
司安排持股计划
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期间,公司开展股价激励计划的进展如下:
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5 年 7 月 28 日为预留授予日,
并以 14.7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7.9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将
上述事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在相关会议上对相关事项投赞成票,认为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
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
结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 2025 年度履职期间,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
原则,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同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
通和合作,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凭借自身
积累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持续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
善,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与管理层的沟通,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忠实、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更好地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继
续为公司各项经营管理献计献策,关心公司的经营发展。
独立董事:蔡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