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魏云珠,作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履职期间认真负责、忠实
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职责,积极出席会议,认真审议会议各项议案,充
分发挥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努力维护并有效保障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魏云珠,女,196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学本科学历,
注册会计师。2016 年 4 月至 2022 年 12 月,任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2017 年 5 月至 2023 年 5 月,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经理;2023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2024 年 4 月份至今,任宁波澳玛特
高精冲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本人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
员以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
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
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
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2025 年出席公司会议的情况
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讨论
各议案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会议,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认真审阅会议材
料,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以及执业经验,参与各项议案的
讨论并提出建议,谨慎、独立地行使了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重
要参考意见。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人自 2025 年 6 月 27 日起在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担
任召集人,在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中担任委员。本人均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
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召集或出席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
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本人在报告期内参加公司召开的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 2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 3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 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 2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并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资源,积极发挥专业
委员会的作用,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二)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在董事会审
议重大事项时,本人着重关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与中小股东利益切身相关的
事项,出席股东会时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并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
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现场考察情况及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利用参加会议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及时获悉公司
经营发展动态和各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广大股东所赋予
的权力,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自身专业背景及工作经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共计
现场工作时间 15 天,主要现场工作内容包括参加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参观公
司办公场所及生产车间、向公司副总经理与财务总监了解公司各阶段财务状况及
经营业绩,向公司董事长了解公司关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执行情况及未来发展战
略,向公司副董事长了解公司的关联共同投资情况及对外投资计划,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了解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情况、内部合规治理情况及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
执行情况,同时关注公司的产品研发情况等。做到了及时获悉公司经营发展动态
和各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除以上现场工作事项外,本人还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
及董事会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控运行
情况进行了解,听取公司相关汇报,并对公司有关工作思路与预案提出专业的建
议和想法,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报告期内,公司全面向我介绍经营情况,并根据我的需要提供相关资料,有
利于我以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披
露了《宏力达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披露了《宏力达关于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等制度的要求,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公司发生的上述关联
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
存在交易不真实、定价不公允及影响公司独立性及日常经营的情形,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
会上均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投赞成票。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对公司及相关方曾做出的承诺做了认真梳理,报告期内公司
及相关方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形,公司及相关方亦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
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宏力达 2024 年年度报告》《宏力达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宏力达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宏力达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宏力达
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
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其中《宏力达 2024 年
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
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并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披露了《宏力达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相关会议上对该
事项投赞成票,认为公司拟聘任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圆满地完成了公司 2024 年度的审计工
作,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该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尽
职尽责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具备承担公司审计工作的资质及能力。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并聘任了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
总经理提名,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总监候选人张占先生进行了任职资
格审查,同意聘任张占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并同意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同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议案》,同意聘任张占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三年。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并分别于 2025 年 6
月 7 日、2025 年 6 月 28 日披露了《宏力达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021)、《宏力达关于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26)。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接受股东质询;在董
事会上对相关事项投赞成票,认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
名及聘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认真查阅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明细及
总额,认为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既定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开展股价激励计划的进展如下:
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等议案,拟以 14.7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以 2025 年 4 月 15 日为首次授予日,并以 14.7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9 名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 122.2216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5 年 7 月 28 日为预留授予日,
并以 14.7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 7.9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及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公
司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 14.76 元/股调整为 14.42 元/股。
上述事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在相关会议上对相关事项投赞成票,认为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
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
结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2026 年,本人仍将诚信、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加强
专业学习、提升履职水平,深化与董事及经营层的沟通联动,推动董事会决策提
质增效,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经营、规范运作。
独立董事:魏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