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河北衡水老白干酒
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和管理应遵循以下
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原则;
(三)薪酬激励与公司长远发展利益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工资总额构成及决定机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任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
基本薪酬是指向董事、经理层发放的月度固定基本工资,是在正
常履行岗位工作要求的前提下,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
(二)绩效薪酬
是董事、经理层成员与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浮动收入,由
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经理层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兑现。
(三)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是与经理层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收入。
(四) 薪酬与激励标准。
绩效年薪为与绩效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
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等确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任期激励收入为与任期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
期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具体实施根据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与
契约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
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
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对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公司证券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应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公司非职工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职工董事按照相应的岗位领取职务薪酬,
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
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法
定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及上级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根据具体工作内容
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按照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确定,按年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
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
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按前述规定予以发
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公
司出现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针对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全额或部分追回。
若公司财务报告出现错误需追溯重述,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或津贴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职情况、绩效评价结
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
报告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
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
司参考市场薪酬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公司预算、岗位调整等因
素,在必要的时候进行相应的薪酬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修
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以相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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