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安科技: 宜安科技独立董事(刘建秋)2025年度述职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1: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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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建秋)2025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恪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秉持忠实、勤勉、独立的原则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任职期间,本
人积极出席公司各类相关会议,细致审阅相关会议议案及配套材料,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的独立监督与专业赋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简介
  刘建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后。2006年6月至今在湖南工商大学
会计学院任教,现任湖南工商大学会计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学
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环境资源会计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南省财务学会副会长。主要
从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与审计、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等领域研究。在《会计研究》
《南开管理评论》等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100余篇。2023年4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
  截至目前,本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能够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与发表专业意见。
二、独立董事2025年度履职概况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精密结构件产业化扩产项目变更用途、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放弃控股子公司东莞市逸昊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昊金属”)部分股
权转让优先购买权、逸昊金属以公开挂牌方式引进投资方及放弃控股子公司巢湖宜安
云海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等事项。本人对上述会议审议的议案均表
示赞成。
  本人认为,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并履行了对外披露义务,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为强化董事会科学决策能力,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大专门委员会。本人在各专门委员会的具体履职情况如下:
持了上述会议,牵头审议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4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
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对子公司提供
担保、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2025年半年度报
告及其摘要、2025年三季度报告及逸昊金属以公开挂牌方式引进投资方等事项。本人
对上述会议审议的议案均表示赞成。
  本人认为,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并履行了对外披露义务,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进行了审议,对该议案表示赞成。
  本人认为,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并履行了对外披露义务,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会议
部会议并依法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增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
董事、非晶合金(液态金属)精密结构件产业化扩产项目变更用途、聘任公司总经理
及常务副总经理、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续聘公司2025年
度审计机构、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对子公司提供担保、2025年第
一季度报告全文、放弃控股子公司逸昊金属部分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公司以自有资
金对逸昊金属增资人民币1.2亿元、逸昊金属拟引进投资方对其增资扩股、公司以自
有资金对株洲宜安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2.00亿元、公司在墨西哥投资设立子
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5年三季度报告、修订公司章程及配套制度、
逸昊金属以公开挂牌方式引进投资方及放弃控股子公司巢湖宜安云海科技有限公司
部分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等事项均表示赞成,无异议、反对及弃权情形。
  本人认为,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并履行了对外披露义务,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股东会会议
  本人认为,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并履行了对外披露义务,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
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证天通”),就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计划、重点审
计领域等进行充分探讨与交流,本人及时掌握审计工作进度及核心情况,确保审计结
果客观公正。同时,本人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健全及执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并沟通交流,推动内部审计职能有效落地。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及对经营管理的现场调查情况
过前往公司开展实地考察与现场调研,与公司管理层就研发创新、生产运营、市场销
售、财务管理、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落实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事项深入交
谈,结合自身专业经验提出针对性建议。此外,本人充分借助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董事会、股东会等契机,全面获悉公司日常经营动态,以专
业视角为公司经营决策、规范运作提供独立判断,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指导作
用。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效的配合与支持。同时,公司及时传达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动态及要求,对本人履职
过程中提出的疑问逐一耐心回应、详细说明。
  (八)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完善及执行情况,全面掌握公司经营状态及潜在经营风险。对董事会审议事项严格把
关,必要时主动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问询、查阅相关资料,独立、客观、公正地行
使表决权,助力董事会科学决策,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确保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杜绝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严格核查相关决策程序及内容,切实防范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管要求,重点深化对公司法人治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制度的理解与掌握,持
续提升自身履职能力与专业素养,牢固树立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意识,为公司风
险防范、科学决策提供更具针对性的专业建议,推动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持续提升。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
  公司2025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定价遵循公允、合理
原则,严格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合规
披露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定期报告所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反映公司当
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运行及监督情况,
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内部控制制度整体
有效。
    (五)聘任或更换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证天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
已于2025年5月12日的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审计机构续聘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决策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及咨询机构的相关事项。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
错更正》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李卫荣先生为公
司总经理、曾超辉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经核查,李卫荣先生、曾超辉先生具备担任该职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工作经验及
任职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本次聘任的提名、
审议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排持股计划
够有效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契合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战
略需求,薪酬方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的情形,亦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始终秉持勤勉尽责、
审慎履职的原则,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监督与专业赋能作用,为推动公司规范运
作、提升治理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特此汇报,谢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建秋)2025 年度述职报告
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建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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