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桑科技: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1: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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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
  为充分维护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依法
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
和可操作性,建立起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保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
目标、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汉桑(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股东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可持续经营情况,综合考虑
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从现实与长远两个方面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股
东回报规划和机制。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和考
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和诉求,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
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股利,在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可
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
公积金以后,原则上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公司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根据相关规定扣除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等部分)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最终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在面临现金流
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的,
应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本规模,充分考虑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
分红方案。
 (三)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参
照第(3)项规定处理。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每一会计年度公司的盈利
情况、资金需求和利润分配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五)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
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七)股东、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利润分配
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
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
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
东回报规划。
  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其他事宜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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