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950 证券简称:迅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6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
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
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
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经营发展资金需求、
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坚持以下原则:
行;
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公众股东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保证公
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优先考虑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规模等合理因素,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周期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
行中期分红,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
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四)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满足下列条件情况下,公司分配年度股利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
利润)为正值;
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时,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金分红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拟
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
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
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股东分红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应当在总结三年以来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
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意见,确定
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
过,股东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除设置现
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常州迅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