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此,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根据法规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
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
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
司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