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云南恩捷新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
职守,认真履职,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会所”)2025 年度审计
工作进行了监督职责,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会所成立于 1985 年,2012 年 2 月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
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首席
合伙人为杨晨辉。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 150 人,注册会计师 887 人(其
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404 人)。大华会所在国内重要
城市设立了 30 家分支机构。2024 年度业务总收入 21.07 亿元、审计业务收入 18.99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8.05 亿元。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议通过《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案的议案》。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大华会所为公司
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会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和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
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
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第五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聘任大华会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
理进行审前沟通,就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审计计划、业务约定书、
风险和控制、人员安排和人员独立性问题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督促会计
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审计并提交报告。
(三)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出具初步意见及出具终审意见后,审计委
员会委员均审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对 2025 年度审计基本情况、审定后基本数据、
初步确定的关键审计事项、总体审计结论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并对重要事项
及可能对财务报告有潜在影响的主要会计估计事项、审计调整事项和重要的会计
政策与会计师进行了讨论,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
整体情况。
(四)2026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大华会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
行了审查,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与大华会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大华
会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
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所在公司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坚持独
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
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5 年度报告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
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核查,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保证董事
会客观、公正及独立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云南恩捷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