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人作为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情况如下:
作为在任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
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
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
关要求。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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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来鹏 殷庭兰 陈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