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证字[2026]第[67]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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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6]第[67]号
致: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公司
委托,指派本所徐紫辰律师、唐慧敏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电子版文件、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
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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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星期三)14:00
时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 5 号公司二层会议室召开 2025 年度股东
会会议。
(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关
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会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
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附有《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授权委托书》
(模板)和《2025 年度股东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集程序、通知方式和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 5 号公司二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尧子
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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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
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264 人,代表股份合计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
总股本及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 54401.1487 万股。下同)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4 月 15 日(星期三)(以下简称“股权
登记日”)。本所律师取得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5 人,代
表股份 1,178,8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7%。其中中小股东(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下同)4 人,代表股份 38,80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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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259 人,代表股份 261,016,20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数的 47.9799%。其中中小股东或股东代表 258 人,代表股份 8,883,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1.632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验证其身份。
公司董事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
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
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
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
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除上述议案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经核查与见证,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
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议案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了表决。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
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验证,本次
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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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
同意 259,569,9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988%;
反对 2,53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6,296,7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0.5767%;
反对 2,53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8.4336%;
弃权 8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9897%。
该项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259,563,8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965%;
反对 2,53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6,290,6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0.5084%;
反对 2,53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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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28.3786%;
弃权 9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130%。
该项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259,527,9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828%;
反对 2,56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6,254,7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0.1060%;
反对 2,56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8.7810%;
弃权 9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130%。
该项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259,340,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113%;
反对 2,68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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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6,067,2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8.0044%;
反对 2,68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0.1036%;
弃权 16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8920%。
该项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259,549,9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912%;
反对 2,532,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6,276,7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0.3526%;
反对 2,53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8.3887%;
弃权 11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2587%。
该项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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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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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
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
徐紫辰
负责人:袁华之
授权代表: 见证律师:
李寿双 唐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