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73 证券简称:当升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3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于2026
年4月22日下午2:00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8区21号楼十一
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陈彦彬先生主持。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652名,所持(或代理)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199,888,3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7244%。其中,参加表决的中
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50名,代表股份数43,952,279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8.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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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名,代表股份数155,974,204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563%;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3名,
代表股份数3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47名,代表股份数43,914,179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81%。其中,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647
名,代表股份数43,914,1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81%。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经表决,本次会议的各项议
案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经表决:同意199,636,9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99.8742%;反对16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0.0848%;弃权8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0.04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3,700,8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280%;反对16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0.3856%;弃权8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1863%。
经表决:同意199,551,0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99.8313%;反对29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0.1487%;弃权4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3,614,9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2326%;反对 29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6762%;弃权 4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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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 0.0912%。
经表决:同意199,513,8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99.8126%;反对31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0.1587%;弃权57,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0.02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3,577,7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1479%;反对 31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7219%;弃权 5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0.1301%。
经表决:同意199,483,4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99.7974%;反对33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0.1699%;弃权6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0.03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3,547,3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0788%;反对33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0.7729%;弃权6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1483%。
经表决:同意198,724,4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99.7701%;反对40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0.2025%;弃权5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0.0275%。关联股东陈彦彬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3,494,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9580%;反对40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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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的0.9176%;弃权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1245%。
经表决:同意197,641,6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98.8760%;反对2,188,0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1.0946%;弃权5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0.02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1,705,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8882%;反对2,188,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4.9783%;弃权5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0.133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宏罡、张晓会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
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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