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京海法意字第 0013-01 号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上海 SHANGHAI 北京 BEIJING 深圳 SHENZHEN 武汉 WUHAN 长沙 CHANGSHA 郑州 ZHENGZHOU 沈阳 SHENYANG 西安 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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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当升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当
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
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
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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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周三)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十一层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
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及《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6-013)。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载明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公司本
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四环西路 188 号总部基地 18 区 21 号楼当升科技总部 11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陈彦彬先生主持。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4 月 22 日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2 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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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52 人,代表股份 199,888,383 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的 36.7244%。其中: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
股份 155,974,20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8.656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47 人,代表股份
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经核查,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会依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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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
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
结果统计数。
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
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经表决,本次会议的各项议
案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199,636,983 股赞成,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 99.8742%;169,500 股反对,反
对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
效表决权的 0.0848%;81,9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
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 0.0410%。
其中,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
有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3,700,879 股赞成;169,500 股反对;81,900 股弃权。
表决结果:199,551,083 股赞成,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 99.8313%;297,200 股反对,反
对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
效表决权的 0.1487%;40,1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
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 0.0201%。
其中,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
有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3,614,979 股赞成;297,200 股反对;40,100 股弃权。
表决结果:199,513,883 股赞成,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 99.8126%;317,300 股反对,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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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
效表决权的 0.1587%;57,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
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 0.0286%。
其中,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
有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3,577,779 股赞成;317,300 股反对;57,200 股弃权。
表决结果:199,483,483 股赞成,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 99.7974%;339,700 股反对,反
对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
效表决权的 0.1699%;65,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
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 0.0326%。
其中,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
有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3,547,379 股赞成;339,700 股反对;65,200 股弃权。
对于该议案,关联股东陈彦彬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98,724,434 股赞成,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除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外的其他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
方式出席的、除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外的其他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 0.2025%;
股东回避表决外的其他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 0.0275%。
其中,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
有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3,494,279 股赞成;403,300 股反对;54,700 股弃权。
表决结果:197,641,612 股赞成,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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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 98.8760%;2,188,071 股反对,
反对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
有效表决权的 1.0946%;58,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
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 0.0294%。
其中,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
有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1,705,508 股赞成;2,188,071 股反对;58,700 股弃权。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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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张 弢(签字)
承办律师:沈宏罡(签字)
承办律师:张晓会(签字)
日期: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