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所(2026)法意字第 133 号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沃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顿科技”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
宋诗阳、罗晟桐律师出席沃顿科技 2025 年度股东会(简称“本次
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沃
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公司章程》”)
,对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事宜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沃顿科技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在法
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宜,依法对
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披露
了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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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本
次股东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出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已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已在会
议决议上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之股权登记日(2026 年 4 月 14 日)的沃顿
科技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登记名册等资料,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 177 人,代表股份 249,031,31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9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239,973,3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0.77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5 人,代表股份 9,057,9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65%。
除沃顿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沃顿科技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75 人,代表股
份 9,057,9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65%。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5 人,代表股份
年 4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沃顿科技股东或其
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沃顿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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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有关人员。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沃顿科技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
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5 年年度报告》。
同意 248,882,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03%;反对 13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47%;弃权 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二)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48,874,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70%;反对 14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71%;
弃权 1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三)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48,879,6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91%;反对 13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551%;
弃权 1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四)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248,866,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37%;反对 14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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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0.0596%;
弃权 1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 8,892,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1784%;反对 14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94%;弃权 16,5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822%。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 年中期分红方
案的议案》。
同意 248,839,2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29%;反对 1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02%;
弃权 1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同意 8,865,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8792%;反对 17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87%;弃权 17,4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921%。
(六)审议通过了《董事薪酬方案》。
同意 248,823,5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66%;反对 18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43%;弃权 2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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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制度>的议案》。
同意 248,824,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68%;反对 18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41%;弃权 2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沃顿科技将本法律意见书连同本次股东会相关
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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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关于沃顿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
(公章)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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