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6 证券简称:欧菲光 公告编号:2026-026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2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
楼7楼一号会议室。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会
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代理人共 2,911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499,799,3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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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4.8654%。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 2 人,代表
公司股份数 285,673,4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967%;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2,909 人,代表公司股份总数为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并
形成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9,799,301股。其中:
同 意 票 492,130,963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98.4657% ; 反对 票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份的96.4188%;反对票6,707,8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9,799,301股。其中:
同 意 票 492,158,363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98.4712% ; 反对 票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6%。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份的96.4316%;反对票6,988,1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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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9,799,301股。其中:
同 意 票 489,961,563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98.0317% ; 反对 票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份的95.4056%;反对票8,056,5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4,125,828股。其中:
同意票203,673,434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86%;
反对票8,637,494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38%;
弃权票1,8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76%。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份的95.1186%;反对票8,637,4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本议案关联股东深圳市欧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裕高(中国)有限公司持有
的合计285,673,473股股份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9,799,301股。其中:
同 意 票 490,575,963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98.1546% ; 反对 票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9%。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份的95.6926%;反对票8,359,3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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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9,799,301股。其中:
同 意 票 489,979,163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98.0352% ; 反对 票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3%。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份的95.4138%;反对票8,874,2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9,799,301股。其中:
同 意 票 491,825,281 股 , 占 出席 会 议 有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98.4046% ; 反对 票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参加该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份的96.2760%;反对票6,727,3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曹平生律师和廖敏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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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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