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百货: 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23: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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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WK-G-[2026]-001-01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 59 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 46 楼 4607-4612
Room 4607-4612, 46/F, Nanning King's International Merchant Center,
     Qingxiu district,No.59 Jinhu Road, Nanning, Guangxi, China
                             法律意见书
         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
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内
容等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法律意见书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
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一次正式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同意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上海
证券报》等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等相关事项。本
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4 月 17 日。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了本
次股东会的会议材料。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司南七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覃耀杯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6 年 4 月 22 日至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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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4 月 22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
间 为 2026 年 4 月 22 日 上 午 9:15-9:25 , 9:30-11:30 , 下 午
为 2026 年 4 月 22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股
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股东)共 228 人,所代表股份合计 162,169,545 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544,655,360 股)的 29.7747%。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2 人,所代表股
                                       法律意见书
份共计 155,711,54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8.5890%。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
东)均为 2026 年 4 月 1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的出席会议授权文件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26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6,458,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1857%。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
议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为《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关于向各商业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
本总额三分之一事项的议案》。
  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经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公告了议案具体内容。本次
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列明及随后公告的议案内容
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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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
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
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159,481,54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287,6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5%。
  同 意 159,444,04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2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9,73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640%;反对 2,697,3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104%;弃权 28,2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6%。
  同 意 159,700,24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3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
                                            法律意见书
案》
   同 意 158,324,84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同 意 159,398,04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弃权 3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6%。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关于向各商业银行申请授信的
议案》《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三分之一事项的议案》均
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接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宁百货大楼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广西五坤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黄飞
                    经办律师:
                                 黄飞
                                 赖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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