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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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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证法意[2026] 字 0421 第 0238 号
致: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明星辰”或“公司”)聘
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
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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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6
年4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网站及公司指定媒体《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了《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9)(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
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公司董事会。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本次会议于2026 年4月22日下午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
村软件园21号楼启明星辰大厦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袁捷
主持。
(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交易时间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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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2
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4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694 人,代表股份 471,066,008
股(其中已剔除王佳女士放弃的 87,247,953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严立先生放弃
的 18,874,390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下同),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861%。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有表决权的股份 310,965,87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5.6700%。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689人,均为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856,21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995%。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
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
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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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会议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 《关于补选于本江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议案 2: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
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股东会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表决的情况。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 《关于补选于本江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69,419,776 股,占出 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弃权 244,6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6,209,9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903%;反对 1,401,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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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13%;弃权 244,6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84%。
议案 2: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69,369,176 股,占出 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弃权 230,0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6,159,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086%;反对 1,466,7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54%;弃权 230,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60%。。
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
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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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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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 晨: 关 军:
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