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港: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2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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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168 号
致: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在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唐山港大厦和畅厅召开。北京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东
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
及《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七次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
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参
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十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3 月 2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
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 14 点 00 分在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唐山港大厦和畅
厅召开,由董事长陈立新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
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438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649,814,3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95,345,56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839%。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3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4,468,80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6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35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78,531,6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02%。
  除上述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
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642,869,2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49,643,0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8,360,3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385%;反对90,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0.0325%;弃权80,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0.029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41,936,5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6,721,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84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0,653,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1717%;反对1,156,1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0.4151%;弃权6,721,6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2.413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预计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港口
集团(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75,930,35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6,660,34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5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1,718,4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5539%;反对152,8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0.0549%;弃权6,660,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2.3912%。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41,873,6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权6,808,5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86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70,590,9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1491%;反对1,132,1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0.4065%;弃权6,808,5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2.4444%。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3,610,229,445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3,352,047票。
  表决结果:当选。
  表决情况:同意3,610,241,516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63,364,118票。
  表决结果:当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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