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5 证券简称:大宏立 公告编号:2026-037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个人或组织提出的
针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的异议,并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
情况说明》。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4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
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
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鉴于本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若 2025 年公司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达到 3000 万元,则当年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
若 2025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大于等于 2400 万且不高于 3000 万,
则当年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为当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 3000 万
的百分比;若 2025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 2400 万元,则激励
对象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
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
属,由公司作废失效。”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
报告》(大信审字[2026]第 14-00144 号)及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5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达到上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故所有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23.5 万股均不得归属,并作
废失效。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不会影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
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回报。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大宏立已就本次作废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本次作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已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