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代码:688778 证券简称:厦钨新能 公告编号:2026-022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及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或“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910,218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504,691,083 股的 0.58%,本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授予权益。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将员工利益与公司长
远发展紧密绑定,激发团队活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稳健前行,实
现可持续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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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文)
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
〔2008〕171 号文)(以下简称“《规范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
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即符合本
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
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
限售流通。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及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截至回购期限届满,公司累计回购股份 1,170,589 股。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910,218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504,691,083 股的 0.58%,本激励计划不设置预留授予权益。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前,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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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规范通知》《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
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支机构)
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18 人,占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员工总数
的比例为 8.01%,主要为未参与公司 2019 年员工持股方案的核心人员。鉴于公
司主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参与公司 2019 年员工持股方案及公司首发员工战
略配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
司(含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分/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
类别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数量 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比例
核心骨干员工
(共 318 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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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激励对象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超过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 40%确定。后续
因监管规定对各层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调整时,公司将视情况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采
取调低授予数量等措施,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或调减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
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
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
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
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
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提名与薪
酬考核委员会核实。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激励计划经报福建省国资委
审核批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
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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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授予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
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 比例
第一个解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除限售期 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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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 比例
第二个解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除限售期 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
除限售期 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未能解除限售,则该等股份由公司回
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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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42.35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42.3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原则确定,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的较高者: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4.69 元的 50%,为每股 42.35 元;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6.66 元的 50%,为每股 38.33
元。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的确定,是以促进公司发展、
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
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本激励计划设置了合理的业绩
考核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激励计划
的定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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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无分期实施安排,不设置授予环节的业绩考核条件。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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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激励对象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
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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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6-2028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条件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2026 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1.40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对标企
业 75 分位值;
第一个解除限
(2)以 2023-2025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准,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售期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3)2026 年公司专利申请数量不低于 86 个。
(1)2027 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1.50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对标企
业 75 分位值;
第二个解除限
(2)以 2023-2025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准,202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
售期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3)2027 年公司专利申请数量不低于 90 个。
(1)2028 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1.65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对标企
业 75 分位值;
第三个解除限
(2)以 2023-2025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准,2028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5%,
售期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3)2028 年公司专利申请数量不低于 95 个。
备注:1、上述“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每
股收益”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且上述考核指标以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
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可转债转股等行为,计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整,以 2025 年底股本
总数为计算依据。
司各年考核时应当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数据,并剔除解除限售时的 ST 及*ST
企业;若同行业公司或对标公司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
或异常值时,则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剔除或更换样本。
及后续各解除限售期计算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时,剔除重组收益或亏损、商誉减值、收购
企业后续经营损益(如有)等一切与该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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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实现特殊收益、亏损或形成商誉但无相应现金流入或流出等特殊情况的,则公司董事会可
以在后续解除限售期计算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时,剔除上述原条款修订后的条款特殊收
益、亏损或商誉减值的影响。
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股票不得递延至下
期,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同行业及对标企业的选取
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电池正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钴酸锂、
三元材料、磷酸铁锂、氢能材料等。根据申万行业分类,公司所属行业为 “电
力设备--电池--电池化学品”。选取申万行业分类为“电力设备--电池--电池化学
品”的 A 股上市企业,并剔除 ST 及*ST 企业作为同行业公司。
按照“市场可比、业务相似、行业领先、规模相近”的原则,从 A 股申万行
业分类为“电力设备--电池--电池化学品”的上市公司中,选择 12 家作为对标公
司。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在各年度考核过程中,若相关机构调整本公司行业分类或调整同行业成分股
的,公司各年考核时应当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数据,并剔除解除限
售时的 ST 及*ST 企业;若同行业公司或对标公司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
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或异常值时,则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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剔除或更换样本。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
行打分,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
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具体如下:
考核等次 S A B C D
标准系数 1.0 0.8 0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个
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个人层面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
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
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业
绩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以促进公司业绩增长、提高股东回报、增强
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原则,选取了每股收益、净利润增长率、专利申请数量等
指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
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
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
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
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
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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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
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
权,负责实施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
管理与调整,以及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等相关事宜。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
专业意见。
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审核批准,获得福建省国资委审批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
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
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
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提
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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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
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在规定时间内首次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
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行权、注销与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办理具体
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实并发表意见。
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否则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授予日、缴款金额、《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编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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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
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
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
公告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登记结算事宜。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
数量。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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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
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
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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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 为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
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
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
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
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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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
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910,218 股,按照上述方法预测算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 85.53 元/股),确认授予的权
益工具成本总额为 12,566.32 万元(授予时正式测算),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
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期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
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 设 公 司 于 2026 年 6 月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 授 予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数 量 为
示:
单位:万元
预计摊销的总
权益工具 2026 年 2027 年 2028 年 2029 年 2030 年
费用
限制性
股票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和解除限售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解除限售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
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请
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
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
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
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
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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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
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
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
责任。
税。
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
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
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
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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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
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
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其它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情况,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提
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
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
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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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
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审议决定。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方案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
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
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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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
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
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4)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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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
会可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需按规定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
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
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按其变更后的职务所对应的个人绩
效考核执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
违反竞业条款、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
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
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自情况发生
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
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或出现其他不得作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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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
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调职/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回
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
(6)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将完全按照丧失劳
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
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
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后及时
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②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
息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7)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
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若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需由继承人代其缴纳完毕,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
限售后及时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于公司代扣代缴。
②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回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其财产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继承,并依法代为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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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个人所得税。
(8)激励对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终止其参与本
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价的孰低值回购并注销。
(9)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处理方式。
十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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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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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数量及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回购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
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
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一)
案)》;
(二)《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
理办法》;
(五)《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关
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特此公告。
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