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聚合顺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晋、莫余佳 被保荐公司代码:605166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61 号)同意注
册,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338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期限 6
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8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33,166.52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海通”)
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4 年 8 月 15 日至 2025 年 12 月
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
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5 年度持续督导
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 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目 工作内容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计划。 应的工作计划。
项目 工作内容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
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
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 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
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 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
应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
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 协议的情况。
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说明原因。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 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露。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
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交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其中,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7 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 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
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承诺。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 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
员的行为规范等。 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制度。
与规则等。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的情况”。
或重大遗漏。
项目 工作内容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
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阅的情况”。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阅的情况”。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注函的情况。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实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 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现该等事项。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于
项目 工作内容
质量。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 2025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7 日对上
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 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负责该项目的两名
代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保荐代表人有 1 人参加了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
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
公司利益;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
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
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
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 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 2025 年 6 月 16 日、
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年 12 月 27 日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关于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依法规范运作,未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
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侵害投资者利 现该等事项。
益的情况。
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 相关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
约定,是否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 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未出现误导投资者或
权益等。 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等事项。
如下: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收购山东聚合顺鲁化新材料有限
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
项目 工作内容
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追认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核查
意见》;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及建设进
度的核查意见》;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股权变更并使
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以实施
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合顺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国
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合顺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开展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在董事会授权有效期之外,使用部分“合顺
转债”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聚合顺:关于使用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追认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公告编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召
开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追认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由保荐机构
出具核查意见;保荐机构组织上市公司督导
对象现场合规专题培训,切实加强对《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项目 工作内容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和培训。公司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规范要求,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规范运作,切实纠正相
关人员在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坚决杜绝此
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国泰海通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
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
(2025 年 11 月取消)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
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
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名:
赵 晋 莫余佳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