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江苏
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尚节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人,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至 4 月 17 日对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姚黎、黄飞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姚黎、黄飞、周洋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
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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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现场检查手段
司董秘、财务总监等有关人员访谈;
行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的内部
控制制度;查阅了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核对公司相关公告,
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恒尚节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相关制度基本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议事规则
履行职责,同时能够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
行职责。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募集资
金使用凭证、中介机构相关报告;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信息披
露文件。
现场检查报告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分别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周祖庆、华凤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56 号)、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
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5〕0183 号),监管部门指出公司募投项目“广
东江门幕墙智能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江门项目”)涉及的华南地
区幕墙市场发生较大变化,但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半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未重新论证江门项目可行性,对江门项目所涉华南市场需
求变化的风险提示不充分、不及时,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在保荐人的监督下,组织全体董监高和证券
事务部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
履职能力。未来,公司全体董监高和证券事务部相关工作人员将加强对相关法律
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的违规情形。
(三)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重点关注公司已披
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披露内容是否完整,已披露事项是否发生重大变
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以及是否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除上述募集资金相关披露情况外,恒尚节能已披露的
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信息披露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四)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恒尚节能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查
阅了公司与关联方往来的账务情况,并对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恒尚节能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
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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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信息披
露文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恒尚节能已建立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方面,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
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相关人员
进行沟通,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保荐人持续关注了
公司业绩下滑情况,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业绩下滑的情况及导致业绩下滑的因
素,并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以改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恒尚节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日常经营及主营
业务发展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七)其他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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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本次现场检查,恒尚节能不存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现场检查过程中,恒尚节能及其他中介机构能够及时提供持续督导现场检查
所需资料,公司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查阅资料、访谈等相关工作,为现场检查工作
提供了便利。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公司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募
集资金使用、独立性、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现场检查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姚 黎 黄 飞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