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升集团”“上市公司”或“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5 年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
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成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杨逸墨、俞康泽
项目联系人 杨逸墨
联系电话 021-68801584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305.SH
注册资本 115,570.86 万元
注册地址 宁波市北仑区沿山河南路 6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宁波市北仑区沿山河南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旭东
东。
实际控制人 2、2026 年 4 月 1 日,徐旭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广州工控
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转让交割过户,旭升集团的实际
控制人由徐旭东变更为广州市人民政府。
联系人 罗亚华
联系电话 0574-5522368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4 年 6 月 14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4 年 7 月 1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
年 4 月 23 日披露
其他 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尽职推荐旭升集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并持
续督导旭升集团履行相关义务。保荐人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保荐人及
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对旭升集团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
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旭升集团及其
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反馈、问询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
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
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在旭升集团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人资源的制度;
内控制度;
并发表意见;
人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发行人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
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上市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上市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
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上市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
的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
出专业意见。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
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旭升集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
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保荐人对旭升集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期内在交易所
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
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