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被保荐公司名称: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
公司 限公司
联系方式:021-68801584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逸墨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联系方式:021-68801584
保荐代表人姓名:俞康泽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764
号”批准,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旭升集团”)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 280,000.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期限 6 年。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280,000.00 万元,
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相关费用合计(不含税)人民币 833.93 万元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9,166.07 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4]90 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 280,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4 年
“11368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旭升集团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中信
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
的工作计划。 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承销协议,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中信建投证券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有关事
项进行了现场核查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本所审核后予
以披露。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旭升集团未
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违法违规情况,也不存在相关当事人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
违背承诺的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
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
措施等。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 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相关业务规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发生违背承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诺的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
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
关制度的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求,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并已得到有
行为规范等。
效执行
中信建投证券对公司相关内控制度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
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范运行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中信建投证券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了信息披露文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披露审阅情况”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 5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
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
等情况
纪律处分或者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经核查,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
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
等情况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
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 中信建投证券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
检查工作质量。 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
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 作要求
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少应当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
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
益;
等情况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
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
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
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
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募集资金投资
承诺事项。 项目变更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旭升集团“升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
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
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已执行的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旭升集团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
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旭升集团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