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成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2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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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896      证券简称:旺成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4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制定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
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市旺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
董事会决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薪酬体系应当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
况,薪酬可以做相应调整,调整的依据如下: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包括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结构、绩效考核、薪酬发放、止付追索等内容。
  薪酬管理制度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八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组织。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在董事会或者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
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
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
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
  (一)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管理职务或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
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
  (二)外部董事:除股东会另行作出决议外,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亦不领取董事职务津贴。外部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
司承担。
  (三)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按月发放,
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
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生的必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将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市场平均薪酬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个人所得税、应由其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等
费用,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滥用职权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有权在其薪酬中扣除相
关赔偿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可
视情况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职务津贴: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
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五)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无法履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五章   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 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重庆市旺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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