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523 证券简称:德瑞锂电 公告编号:2026-032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无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规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和交易行为,有效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或业务需
要,在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等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套期保值业务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
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
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
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具有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
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审慎控制资金规模,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根据业务规模谨慎预测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开展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期限和额度,并在批准的期限和业务额度内循环使用。
第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时点交易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第九条 公司与各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的业务额度合并计算,并按照
本制度的规定审批。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
和管理,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财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董事会、股
东会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合理
性、可行性、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
性分析报告,并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与监督,
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汇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
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业务规模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三)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评估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计划;交易计划须由财务部门拟定上报,经财务负责人审核,
报总经理审批;
(四)财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结合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
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种类,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
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业务申请文件,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
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六)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七)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进行
统计和关注,并及时报送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进行信息披露;
(八)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
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
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
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
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利用事前、
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
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
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和董事长。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已
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10%且绝对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
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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