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瑞锂电: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2 21: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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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523    证券简称:德瑞锂电       公告编号:2026-031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无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
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
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委托
理财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参照《公司章程》及《对外投
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可循环使用,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交易金额不应超过预计审批的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同时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
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
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以便公司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确保其及时、足额到账。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
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结算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委
托理财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四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公
司委托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
计、核实。
  第十二条    在委托的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报
告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采取应对措施,公司应及时披露
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信息保密工
作,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惠州市惠德瑞锂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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